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发布时间:2013-06-17 阅读:2233次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
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
―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uses
前 言
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针,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,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,防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,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,制定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。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分为六项: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业用水水质》
本标准为第五项即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》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、天津水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、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、天津中水有限公司、天津节水水处理技术研究会、天津艾杰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大群、周 彤、刘文亚、邓 彪、黄金屏、张相臣赵丽君、孙 菁、朱爱祥、林文波、王洪云、王长生、朱雁伯、赵乐军、齐 欣、房宏、张 蓁、吕宝兴、吴晓光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和再生水利用方式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,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:
冷却用水:包括直流式、循环式补充水;
洗涤用水:包括冲渣、冲灰、消烟除尘、清洗等;
锅炉用水:包括低压、中压锅炉补给水;
工艺用水:包括溶料、蒸煮、漂洗、水力开采、水力输送、增湿、稀释、搅拌、选矿、油田回注等;
产品用水:包括浆料、化工制剂、涂料等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所引用标准如下:
GB1576-2001 工业锅炉水质
GB/T 5750-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
GB/T 5750 水质 余氯的测定 邻联甲本铵比色法
GB/T 6276.1-1996 水质 总碱度的测定 容量法
GB/T 6920-1986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
GB/T 7478-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
GB/T 7477-1987 水质 总硬度的测定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
GB/T 7488-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
(neq ISO 5815-1)
GB/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
亚甲蓝分光光度法(neq ISO 5815)
GB/T 11893-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
GB/T 11896-19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
GB/T 11899-198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
GB/T 11901-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
GB/T 11903-1989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
GB/T 11911-1989 水质 铁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/T 11914-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
GB12145-19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
GB/T 13200 水质 浊度的测定 比浊法(neq ISO 7027)
GB/T16633-1996 水质 二氧化硅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
GB 18918—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
GB/T 19488-1991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
GB50050-19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
3 术语和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。
3.1城市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
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水的统称,包括生活污水、生产废水和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。
3.2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, recycled water
再生水系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,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,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,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。
3.3 新鲜水 fresh water
工厂使用的城镇市自来水或工厂自备水源水。
3.4 循环冷却水系统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
以水作为冷却介质,由换热设备、冷却设备、水泵、管道及其它有关设备组成系统,水在系统中循环使用的一种冷却系统。
3.5工业用水水源 raw water for industrial uses
系指锅炉补给水、工艺与产品用水、冷却用水、洗涤用水水源。作为锅炉补给水的水源,尚需再进行软化、除盐等处理的水;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源,根据回用试验或参照相关行业或产品的水质指标,可以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的水;作为冷却用水、洗涤用水水源参照相关的水质指标,可以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的水;
4.技术内容
4.1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时,基本控制项目及指标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。
4.2 对于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,除应满足表1各项指标外,其化学毒理学指标还应符合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)中“一类污染物”和“选择控制项目”各项指标限值的规定。
表1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
5 再生水利用方式
5.1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(包括直流冷却水和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)、洗涤用水时,一般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可以直接使用。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。
5.2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水源时,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,应根据锅炉工况,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、除盐等处理,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。对于低压锅炉,水质应达到《工业锅炉水质》(GB1576-2001)的要求;对于中压锅炉,水质应达到《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》(GB12145—89)的要求;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,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。
5.3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水源时,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,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,通过再生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,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;当表1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,而又无再生利用经验可借鉴时,则需要对再生水作补充处理试验,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。
5.4当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时,循环冷却水系统监测管理参照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》(GB50050)的规定执行。
6 其他要求
6.1 使用再生水的工业用户,应进行再生水的用水管理,包括杀菌灭藻、水质稳定、水质水量与用水设备监测控制等工作。
6.2 工业用户内再生水管道要按规定涂有与新鲜水管道相区别的颜色,并标注“再生水”字样。
6.3再生水管道用水点处要有“禁止饮用”标志,防止误饮误用。
6.4再生水不适用于食品和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用水。
7 取样与监测
7.1 取样要求:水样取样点宜设在再生水厂总出水口。
7.2 表1中所列主要项目(pH、悬浮物、浊度、色度、生化需氧量、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磷、溶解性总固体、余氯、粪大肠菌群)的监测频率应每日一次。
7.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、等效方法执行。如有争议时,则按本标准执行。
表2 监测分析方法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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